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管理
管理制度您所在的位置:首页-企业管理-管理制度

员工奖惩条例

发布时间:2020-11-16 09:18: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增强组织纪律,争创工作成绩,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做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奖惩分明、约束有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奖  励

第二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服从分配,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计报酬,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一贯坚守本职岗位,工作成绩显著或个人事迹突出者。

2、在节约企业生产资料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修旧利废、节约成本、节能挖潜等方面成绩显著者。

3、在改进、提高生产工艺和提高工作效率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有小发明、小创新、技术攻关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定并通过实施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效者。

4、在企业改革、经营管理、工程建设、服务转型、提高经济效益、追缴欠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者。

5、保护公共财产或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和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

6、敢于同损害企业形象、扰乱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作斗争,在维护企业形象、社会治安方面成效显著者。

7、维护企业利益,严守制度规定,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8、为用户服务事迹突出,获得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表扬或引起社会较大反响者。

9、能够较早较好的完成或超出全年计划收费任务,各渠道、类别收费率名列全集团前茅,经手账目做到真实准确、账账相符,经办业务零差错、用户零投诉,辖区内无私接、窃热现象发生。

10、其它成绩或贡献突出应给予奖励者。

第三条 奖励等级

视员工取得成绩和做出贡献情况,员工奖励等级可分为记功、记大功、通报嘉奖三类和授予优秀员工、先进工作者、岗位标兵、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和荣誉的同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物质奖励以及安排外部学习考察、疗休养等活动。

第四条 审批奖励办法

对符合各奖励等级且需要进行奖励的员工,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建议,集团公司成立工作组进行审查和评价,经集团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集团董事局批准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条 员工获得奖励的情况,可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  分

第六条 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视情节轻重分为行政警告、行政记过、降职、免职、留厂察看、开除六类,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视情节给予降薪或一次性罚款。

第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累计旷工10天以内的。

2、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或发生安全隐患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工作时间有脱岗、串岗、睡觉、闲谈、上网等与工作无关行为、消极怠工者。

4、对待用户不理不睬、故意刁难、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的。

5、安排工作未及时完成或因主观不认真、细致导致工作失误,造成轻微后果的。

6、不服从主管领导安排,延误工作造成轻微后果的。

7、其它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行为,未造成相应后果的。

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一年内旷工连续5-10天、累计旷工15天以内的。

2、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岗者。

3、发生事故不及时上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4、利用职务之便对用户吃、拿、卡、要等损害企业对外形象行为,或因服务不到位引发用户投诉产生社会影响的。

5、搬弄是非、颠倒黑白、散布谣言、曲解事实,影响企业对外形象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影响正常工作开展,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它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行为,造成相应后果的。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和追偿损失:

1、因采购不当导致购进物资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因保管不当发生霉烂、质变、丢失,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

2、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亡或使企业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火灾或其它事故的。

4、丢失重要文件资料或因主观故意将重要文件资料销毁的,丢失企业财物或因主观故意损坏企业财物的。

5、以权谋私或因管理不严导致下属员工挪用公款、公款私用等其它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6、因主观故意行为造成用户连续上访或引发较大规模群访且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的。

7、其它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给予留厂察看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1、一年内旷工连续15天、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

2、在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聚众滋事、打架斗殴的。

3、在工作时间内擅自从事第二职业或兼职的。

4、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忽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5、利用职务之便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挥霍浪费企业财物,贪赃枉法、损公肥私,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

6、偷盗企业财物的。

7、窃取或主观故意泄露企业机密信息及文件资料的。

8、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9、伪造、私刻企业公章、证照并违法使用的。

10、因严重渎职、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11、利用企业及职务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企业遭受名誉及经济上重大损失的。

12、其它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企业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受行政记过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行政颁发的各类奖励奖金和晋级资格;受降职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行政颁发的各类奖励奖金和普调工资资格,根据所降职级对应标准重新确定薪酬,处分期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级相当或高于其原职级的岗位职务;受免职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行政颁发的各类奖励奖金和普调工资资格,免职后按普通管理岗位或工人岗位安排工作,根据对应标准重新确定薪酬,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级相当或高于其原职级的岗位职务;受留厂察看处分的调离原岗另行安排工作,察看期为三个月或半年,留厂察看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行政颁发的各类奖励奖金、晋级和普调工资资格,各项福利待遇减半发放,留厂察看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重新定岗,重新核定岗位工资,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

同一员工一年内累计达到两次行政警告处分的,计为一次行政记过处分;同一员工一年内累计达到两次行政记过处分的,给予降职处分;降职处分视违规违纪行为情节程度,分为降职三个月、降职六个月和降职三种类型。

第十三条 审批处分办法对符合各处分等级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员工,由集团公司审计督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基层单位提出建议,集团公司成立工作组进行审查和评价,经集团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集团董事局批准后,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各独立法人子公司对本单位员工给予行政处分时,审批处分办法参照集团公司程序办理,并报请集团公司审核批复。

第十四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集体讨论、慎重决定。员工受到处分的情况,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进行备案,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给予行政处分、做出处理决定要在员工错误事实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开除人员其档案需在15日内移送到位,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在做出行政处分的处理决定后,如果受处分员工提出质疑或异议,可以在公布处分之后10日内,向集团公司审计督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企业未作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 员工违犯规定或出现错误后,不能立即纠正和认识错误的,可令其停职检查。

第十八条 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在调查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参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员工处分和奖励方面的规定、制度必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核备案的不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的全体员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