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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11-16 09:15: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是指导和规范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重要法规,是实现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基础。为使各项管理制度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发挥作用并得以贯彻和遵守,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制度的编制、修订、审定和发布

第二条 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各所属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职责范围和专业特点,提出和初拟相关制度草案。

第四条 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结合集团董事局的决策安排,拟定相关制度的编制或修订原则,提出具体要求,组织制度编制或修订并进行汇总。

第五条 制度草案形成后,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进行补充、修改,提交企业管理委员会审定确认,经集团董事局讨论通过,由企业管理部门颁布施行。

第三章  修订周期

第六条 各项管理制度的修订周期为三年。

第四章  制度的贯彻和检查

第七条 各项管理制度一经发布实施,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必须认真遵守,严格执行。

第八条 企业管理部门有对制度提出修订、补充和建议的权力。审计督察部门要对违规违章管理行为及时通报查处,限期纠正。对有章不循、给企业经营管理造成一定损失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根据企业相关制度规定,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制度的补充、修改与废除

第九条 各项管理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尽完善之处,各部门、单位应及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提交给企业管理部门,企业管理部门可视内容及涉及范围,组织召集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研究落实,并报企业管理委员会审定确认,经董事局讨论通过,以补充制度形式下达。

第十条 随着行业标准的不断出台和完善,企业的生产、经营、文化、管理内容不断发展变化,对于个别不适合或与发展变化相抵触的制度条款,要通过上述审定确认程序,予以修订或废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具有企业法规性质,各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