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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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进行时

发布时间:2019-01-11 09:11:00

警惕这样的行为,伸手即被捉

阳光热力集团在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供热工作的部署要求,持续提升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受舒适室温的同时,不断加大对违法用热的巡查和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影响和危害供热安全运行的窃热行为,为广大热用户能够享受到舒适室温保驾护航。日前,集团公司稽查部门在巡视过程中发现供热辖区内某洗浴中心的锅炉烟囱没有冒烟,而该洗浴中心却始终在正常营业,稽查人员经过走访调查,初步怀疑其有窃热行为,于是对其进行了重点勘察。经过连续几日的明察暗访最终确定,这所占地面积约1600多平方米的洗浴中心自本采暖期开始以来始终窃取热源,极大影响和危害了周围辖区用户的安全供热。鉴于该洗浴中心的窃热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同时也在周围的百姓中引起了极坏的反响,集团公司稽查部门果断将该洗浴中心实际经营者王某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窃热罪被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拘留,履行司法程序后予以正式逮捕。经过法院依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某某窃热费用人民币八千一百零六元六角九分追缴返还阳光热力集团。

近年来,阳光热力集团通过与公安机关联手,严厉打击窃热、窃水等违法行为,至今已破获多起窃热案件,处理多名涉案人员,不仅震慑了盗窃分子,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更使依法用热、守法用热的观念深入人心。

窃热行为严重破坏辖区内供热系统的水利工况,影响正常用热百姓的室内温度,郑重提示个别不法分子勿动邪念,私接窃热违犯法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且后果相当严重!!!同时希望广大热用户要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供热单位一道共同监督不法分子的窃热行为,发现窃热问题立即举报。

再次提示: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