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期|千万别当“热耗子”
发布时间:2020-10-20 09:04:00“热”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
冬季取暖 就需要用户有偿用热
而私自改装公共供热设施 窃取公共热源
不仅造成热资源的大量流失
还严重危害广大用户利益和城市供热安全
一直以来,大家对生活、生产中的用水、用电、用气都形成了很深的认识:偷不得、盗不得,否则后果严重!但对于冬季用暖则一直怀有偏见和侥幸:这东西就是一股热乎劲,偷偷打开阀门没关系吧,不被发现能省下几千块呢。
这可想错了!
以下均构成窃热违法行为!
私自打开锁闭阀
私自从供热单位的热网上开口截取热能
私自将采暖热水对外转供
私自排放采暖系统中的热水
私自在采暖系统中安装换热装置
申请办理报停后,又私自开栓通热的
窃热行为是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一经发现,除了补交采暖费外,窃热者还应缴纳相应违约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实在得不偿失!
窃取热能、热水将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一、将受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供热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终止供热,并收取应缴费用和违约金;
三、造成他人损失的,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四、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侥幸心理不可有 多项措施查得严
再次提醒广大业主及用户
私改暖气有风险!擅自改造须谨慎!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阳光热力集团提醒广大热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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